市場星報、安徽財經(jīng)網(wǎng)(m.mjvf.cn)、掌中安徽記者 “‘得’還是‘德’,‘陳二’到底是誰,遇到借款人簽名與其身份證名字不相符合的情況該怎么辦?”,帶著這些疑問,我們看看近日淮南市田家庵區(qū)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五組處理的一起借款人簽名為同音字、而出借人簽名為其小名的案件。
2013年3月28日,被告張德強因做生意需用錢為由向原告陳建新借款17萬元,并于當日向陳建新出具借條一份。后因被告到期未償還借款,原告遂起訴到法院,要求被告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。但是在訴訟過程中,原告卻因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大費周折。
原來當時被告給原告出具借條的時候,因為雙方非常熟悉,因此書寫的借條也比較隨意,借條內(nèi)容為:“今借陳二17萬元,張得強,2013.3.28。” 而該案中被告也未到庭,同時原告是將17萬元從銀行卡中取出之后交給被告的。因此,法庭在現(xiàn)有證據(jù)下無法查明借款事實。
后經(jīng)司法鑒定科學(xué)技術(shù)研究鑒定,出具鑒定意見:“借條上‘張得強’與比對樣本上‘張德強’確系同一人所寫。”同時承辦人走訪原告周圍鄰居,確認原告小名確為“陳二”,結(jié)合借條原件在原告手中,原告也于當日取款17萬元,最終法院判決原告勝訴。
法官提醒,我們在日常借錢時,特別是對于借款人自己書寫的借條,出借人應(yīng)當盡到審查義務(wù),核對出借人姓名、借款金額、期限、利息、擔保人、擔保期限、借款人姓名、借款時間等信息,避免在上述類似情況的發(fā)生。
李林 記者 吳傳賢